歡迎來到普法知識館!
>
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長是37天。《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圖文推薦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