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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和判刑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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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和判刑都屬於刑事處罰的一種,二者的主要區別是限制時間不一樣,處罰方式不同。
1、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徵: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於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我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2)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2、判刑
(1)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剝奪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罰幅度變化較大,從較輕犯罪到較重犯罪都可以適用。所以,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有期徒刑居於中心地位。
(2)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並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3)死刑:是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方法,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執行兩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六條
【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拘役和判刑有什麼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