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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既遂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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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既遂如何裁判?
律師解析:構成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既遂的:
1、法院一般會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如果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債券發行申請,予以批准的,應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判處本罪相應的處罰。法律依據:《刑法》第四百零三條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爲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