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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全稱暫緩執行,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爲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拘役三個月,暫不執行,給予六個月的考驗期限,如果在六個月的考驗期限內沒有違反緩刑規定,六個月期滿後,原判刑罰視爲已經執行完畢,不再執行。如果在六個月的考驗期限內違反緩刑規定的,應當重新執行拘役的刑期。《刑法》第七十二條《刑法》第七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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