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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1.身分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八條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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