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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未遂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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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綁架罪未遂的兩種情況:
(1)在着手實施綁架行爲時,由於被害人的反抗或他人救助等原因,致使綁架沒得逞,因而未能實際控制被害人的;
(2)行爲人已經劫持了被綁架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來得及實施提出不法要求行爲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239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爲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綁架罪未遂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