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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危險性極大的,適用於死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覈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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