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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收押人犯的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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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收押人犯的程序爲:看守所對人犯收押前,應當由醫生對人犯進行健康檢查,填寫《人犯健康檢查表》。對於收押後發現不應當收押的,提請辦案機關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對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辦案機關負責鑑定。收押人犯時應當進行訊問,填寫《收押人犯登記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九條看守所收押人犯,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押解人犯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看守所收押人犯的程序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