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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核材料罪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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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核材料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從事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限制進出口的核材料,破壞國家對外貿易管理的行爲。
如何認定走私核材料罪: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核材料的禁止進出口制度,對象是核材料。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核材料進出國(邊)境的行爲。所謂逃避海關監管,是指採用各種方法,躲避海關的監督、檢查,企圖將核材料通過國(邊)境。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核材料而仍然非法攜帶、運輸、郵寄,企圖使之進出國(邊)境。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爲人不知白己所攜帶、運輸或郵寄的是核材料,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等處罰。至於其目的,一般是爲了牟利,但是否具有這種目的,並不影響本罪成立。

走私核材料罪怎麼認定

法律依據:《刑法》 第151條第1款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僞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