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是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刑事處罰的一種方式。剝奪政治權利只是在法律明確規定的刑事犯罪案件中採用的處罰方式。關於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是很多人都不瞭解的內容。下面,本站小編結合相關的具體規定爲您闡述。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獨立適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據刑法第55條至58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有定期與終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1.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即3個月以上2年以下。
2.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爲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4.死刑緩期執行或者無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爲3年以上10年以下。
知識延伸: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起算
起算與執行根據刑法和其它有關法律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刑期的計算有以下四種情況:
1.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並執行。
2.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起算,同時執行。管制期滿解除管制,政治權利也同時恢復。
3.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但是,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4.判處死刑(包括死緩)、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期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
以上就是關於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以及起算的相關內容規定。如果你需要了解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案件範圍相關內容的,你可以諮詢律師本站網站的刑事訴訟法的相關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