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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違規交通事故賠償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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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違規交通事故賠償規定是什麼?

一、行人違規交通事故賠償規定是什麼?

行人違規交通事故賠償規定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問題解釋當中19條規定必須要依據醫療機構所出具的醫療費和住院費憑證,來確定醫療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根據上述規定,醫療費的計算主要是以“必須”爲其標準。所謂必須,解釋上應當以合理支付爲必要。受害人在什麼情況下花費的醫療費構成合理,爲事實問題,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加以確定。例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轉院、自購藥品、超過醫療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醫院以外多處就醫、治療非交通事故損傷或疾病所花費的醫療費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醫療費範疇內。醫療費支出的憑據,應爲縣級以上直屬醫院的醫療收費單據,在沒有這樣醫院的地區,如需緊急搶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治療輕微創傷,也可以是其他醫療單位的醫療收費單據。交通事故結案後,如果受害人的身體尚待康復而需要進行繼續治療的,致害人還應當根據確需治療的實際情況賠償必需的費用。其程度的確定主要由醫院的醫生來證明,應有相關醫生出具相關的證明。根據醫院診療的一般情況,醫療費主要由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等幾項費用構成。

其計算公式爲:

醫療費賠償金額 = 診療費   醫藥費   住院費   其他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醫療費,責任人可以在結案前以及結案時預先支付受害人,也可以在受害人確需治療時支付受害人。交通事故的責任人拒絕預付受害人的醫療費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7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強制致害人預付醫療費。

二、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關於醫療費的規定

《民法通則》

第119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1項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

第29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31條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36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44條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爲憑。應經醫務部門批准而未獲批准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則不予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7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對於交通事故,一旦發生所進行的一些費用方面的賠償是非常的明確的,因爲只有將這些具體的賠償的標準和賠償的公式都信息化以及具體化。才能夠讓所有的人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時候不會產生更多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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