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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 父母爲子女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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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爲子女買房 離婚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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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爲子女出資買房


父母爲子女出資買房現實中非常多見,情況複雜。

結婚前,一方父母爲子女出全款買房,結婚後取得房產證並登記在該方子女名下的,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結婚前,一方父母爲子女部分出資(首付款)買房,婚後雙方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該房屋不能認定爲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結婚前,一方父母爲子女部分出資(首付款)買房,婚後雙方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屋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則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離婚分割時可以出資父母的子女一方適當多分;

結婚後,一方父母爲子女出全款買房,房屋登記在該方子女名下的,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結婚後,一方父母爲子女出全款買房,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視爲對雙方的贈與,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後,一方父母爲子女出全款買房,房屋登記在對方名下的,除非能夠證明出資方父母明確表示向其子女配偶單方贈與,否則視爲對雙方的贈與,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雙方父母共同爲子女出資買房,房屋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房屋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雙方父母共同爲子女出資買房,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該房屋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後,一方父母出全款買房,房屋登記在該方子女名下,但父母並無將房產贈與給子女的意思,而主張只是讓子女掛名登記時,該房屋不屬於夫妻一方或雙方的財產,但主張爲掛名登記者需對此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