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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車輛所有人同意而擅自駕駛車輛造成他人損失的機動車所有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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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車輛所有人同意而擅自駕駛車輛造成他人損失的機動車所有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未經車輛所有人同意而擅自駕駛車輛造成他人損失的機動車所有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在未經車輛所有人同意而擅自駕駛車輛造成他人損失的情況下,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的使用人承擔。機動車所有人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的,也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裏的“過錯”是指(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3)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4)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因此,機動車所有人與車分離時發生交通事故,除使用人承擔責任外,所有人有過錯的也必須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