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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壞公物的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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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壞公物的立案標準
損壞公物的立案標準
1.故意損壞財物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損壞財物的價值不超過5000元並且沒有達到構成故意損壞財物罪立案追訴情形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公安機關可以對其採取行政拘留措施,同時還要承擔賠償責任。行政拘留一般不超過15日。
2.故意損壞財物達到5000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5000元,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即可達到故意損壞財物罪的追訴標準,可能構成故意損壞財物罪,行爲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1)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2)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當然,該罪要求行爲人具有故意的犯罪動機,過失則不構成故意損害財物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