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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鑑定程序通則》司法部第107號令
第三十五條 司法鑑定文書應當由司法鑑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多人蔘加司法鑑定,對鑑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
司法鑑定文書應當加蓋司法鑑定機構的司法鑑定專用章。
2、《公安機關鑑定規則》公安部令第86號
第四十七條 鑑定文書的內容:(十二)鑑定人的姓名、技術職務或者技術資格、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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