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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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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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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還可以再次分割嗎?

一,如果是登記離婚,可以。
但需要在離婚後一年內,且需要證明對方的欺詐或脅迫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如果是訴訟離婚,不可以離婚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
除非是訴訟中沒有處理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2011)
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