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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計算監察辦案時限:
2、投訴人無法聯繫或者存在其他不可抗拒的事由,致使調查取證無法進行的。辦案中止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並自批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投訴人,投訴人無法聯繫的除外。中止原因消除後,恢復案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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