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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修改爲什麼要盯緊一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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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修改爲什麼要盯緊一審程序
民訴法中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有什麼區別?
1.程序發生的根據不同。第一審程序是基於當事人的起訴權和第一審人民法院的管轄權而發生;第二審程序是基於當事人的上訴權而發生。2.審級不同。依照人民法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一審程序是案件在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的程序,是初審;第二審程序是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的程序,是續審。它們分別是兩個審級的人民法院所適用的審理程序。3.審判組織不同。第一審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分別實行的是合議制和獨任制的審判組織形式。適用合議制時,合議庭可以由審判員組成,也可以由審判員與陪審員共同組成;第二審程序的審判組織只有合議制一種形式,合議庭只能由審判員組成,不吸收陪審員參加。4.審理的對象不同。第一審是因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爭議而引起,審理的對象是雙方爭議的事實及權利義務關係;第二審是因當事人不服一審裁判而引起,審理的對象是當事人上訴請求所涉及的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5.審結期限不同。第一審普通程序的審結期限一般爲6個月,簡易程序爲3個月;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理案件,對判決不服的,審結期限爲3個月;對裁定不服的,審結期限爲30日。6.裁判的效力不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和准許上訴的裁定,在法定的上訴期內不發生法律效力;而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一經宣判和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是終審的判決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