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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既遂的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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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既遂的處罰規定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我國刑法對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既遂的處罰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我國刑法對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既遂的處罰規定

一、變造金融票證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一般犯罪情節,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僞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僞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僞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四)僞造信用卡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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