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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故意殺人犯罪的犯罪界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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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故意殺人犯罪的犯罪界定是怎樣的
刑法故意殺人犯罪的犯罪界定是怎樣的
關於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如何區分罪與故意罪(1)對象不同:

前者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

後者的對象沒有限制。

(2)行爲表現不同:

前者表現爲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且不以造成身體損害爲條件;

後者表現爲殺害行爲。

(3)主體不同:

前者是司法工作人員;

後者是一般主體。

(4)主觀內容不同:

前者以逼取口供爲目的;

後者沒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但是,刑法第247條明文規定:

“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定罪並從重處罰。

首先,這裏的“傷殘”應理解爲重傷或殘廢,不包括輕傷在內。

因爲一般傷害的法定刑與的法定刑相同,故對造成輕傷的,可以在罪的法定刑內從重處罰,勿需以故意傷害罪從重處罰。

致人死亡,是指由於暴力摧殘或者其他虐待行爲,致使被害人當場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死亡。

導致被害人自殺的,要根據具體情節分析認定,一般不宜認定爲致人死亡。

其次,該規定屬於法律擬製,即只要致人傷害或者死亡,不管行爲人對傷害或死亡具有何種心理狀態,均應認定爲故意傷害罪或故意罪,並從重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爲。

觸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法律規定從重處罰。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

是行爲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利用職權進行的一種犯罪活動,構成這種主體要件的只能是有權辦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