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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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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的處理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爲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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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怎麼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爲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爲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爲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爲。
《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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