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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立案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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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立案數額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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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立案標準

依據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職務侵佔罪定罪量刑數額做出大幅調整:“數額較大”的數額起點爲6萬元;“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爲100萬元。

侵佔數額達到6萬元可以認定爲“數額較大”,故,如果員工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司財物達到6萬元,公司即可依法報案。

對於公司來說,追究員工刑事責任不是目標,還是應當加強源頭治理,從流程上做好風險管控,不給員工職務侵佔可乘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