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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內容有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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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內容有些什麼
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內容有些什麼
1、住居所指定權。未成年人子女不得隨意離開監護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權利由監護人行使。
2、交還請求權。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誘騙、拐賣、隱藏時,監護權享有請求交還被監護人的權利。
3、被監護人身份行爲以及身上事項的同意權。 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民法院人,不能獨立行使身份行爲和獨立決定身上事項,必須經監護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職業的許可,法律行爲的補正等,都由監護人爲之。
4、撫養義務。這一義務源於親屬權的義務,監護人應當爲被監護人提供扶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但被監護人有財產的除外。 對被監護人無法定扶養義務之人,不承擔此項義務。
5、對被監護人監督、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被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監督的權利和義務,與親權的內容相同;被監護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監督的權利義務有特殊的內容,除了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還負有監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 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監督不力,被監護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監護人應承擔賠償的義務。
6、財產監護權。監護人應全面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其主要內容爲:對被監護人財產的管理權。 監護人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