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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要求遣返回國 - 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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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 會要求遣返回國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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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要求什麼條件

第八十一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第八十二條對於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第八十三條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爲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爲十年。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