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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被告要求分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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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被告要求分割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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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如何要求財產分割

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是被告同意離婚並且提出分割財產,這時就可以直接要求分割財產,第二種被告同意離婚,但是對財產分割協商不一致的,則被告可以提出起訴,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