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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
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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