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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犯罪是刑法中的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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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犯罪是刑法中的哪一條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犯罪是刑法中的哪一條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爲本罪主體。

既可以由中國人構成,也可以由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構成。

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自己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會危及飛行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在航空器運行期間,對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對機上人員的生命、財產和航空器飛行安全會造成極大的危險,稍有不慎,就會發生機毀人亡的慘劇,這是任何一個稍有航空常識的人都能認識到的。

因此,構成本罪,只要行爲人認識到自己的暴力行爲可能危及飛行安全,並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就行了,而至於其暴力行爲事實上是否造成機毀人亡的嚴重後果則不要求有認識。

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司法實踐中,行爲人對危及飛行安全的結果在主觀上大多是出於間接故意。

如乘客甲、乙在航空器飛行中,爲小事而互相謾罵,直到發展到在機艙內大打出手,引起機艙內乘客恐慌。

甲、乙出於相互侵害的目的,實施暴力行爲,直接追求的是對方傷亡結果的發生,而對危及飛行安全則是持放任態度。

至於行爲人的犯罪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爲了泄憤報復,有的是爲了勒索錢財等。

無論行爲人出於何種犯罪動機,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