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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開庭前多長時間通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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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開庭前多長時間通知律師
刑事案件開庭後多長時間宣判

刑事案件法院開庭後二個月以內宣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相信社會各界,特別是司法機關都希望能夠在犯罪結果沒有形成之前就及時制止,因爲有些犯罪活動一旦得逞,社會及受害者爲此付出的代價是很慘痛的。不過,專業法律角度上區分兩者犯的時候,都是從兩者的犯罪狀態和構成要件上來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