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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異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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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異地審理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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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終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刑事案件如何申訴

一、刑事案件終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刑事訴訟終止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由於出現某種情況致使訴訟沒有必要或者不應繼續進行,從而結束訴訟的制度。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犯罪已超過追訴時效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它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終止,僅限於審判階段,表現爲終止審理。在審判階段,除上述第1項規定的情形外,對於其他5種情形應當裁定終止審理。二、刑事案件如何申訴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申訴人應是原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1、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2)原審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2、申訴人對已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應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3、對刑事案件申訴有無次數限制(1)申訴人就一同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訴一次;(2)對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複查均駁回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如果沒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對經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程序審理後維持原判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複查駁回的刑事案件,申訴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