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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不保護的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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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不保護的客體
專利法不保護的對象有哪些

2、科學發現。它是指對自然界中客觀存在的現象、變化過程及其特性和規律的揭示。科學理論是對自然界認識的總結,是更爲廣義的發現。它們都屬於人們認識的延伸。這些被認識的物質、現象、過程、特性和規律不同於改造客觀世界的技術方案,不是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創造,因此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3、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智力活動,是指人的思維運動,它源於人的思維,經過推理、分析和判斷產生出抽象的結果,或者必須經過人的思維運動作爲媒介才能間接地作用於自然產生結果。它僅是指導人們對信息進行思維、識別、判斷和記憶的規則和方法,由於其沒有采用技術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則,也未解決技術問題和產生技術效果,因而不構成技術方案。例如,交通行車規則、各種語言的語法、速算法或口訣、心理測驗方法、各種遊戲、娛樂的規則和方法、樂譜、食譜、棋譜、計算機程序本身等。


4、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它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動物爲直接實施對象,進行識別、確定或消除病因、病竈的過程。將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排除在專利保護範圍之外,是出於人道主義的考慮和社會倫理的原因,醫生在診斷和治療過程中應當有選擇各種方法與條件的自由。另外,這類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爲實施對象,理論上認爲不屬於產業,無法在產業上利用,不屬於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創造。例如診脈法、心理療法、按摩、爲預防疾病而實施的各種免疫方法、以治療爲目的的整容或減肥等。但是藥品或醫療器械可以申請專利。


5、動物和植物品種。但是對於動物和植物品種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專利法的規定授予專利權。


6、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7、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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