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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違約金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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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違約金代扣代繳
境外違約金代扣代繳的相關內容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和第四條、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非居民企業取得中國境內機構和個人支付的合同違約金,應視爲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負有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同時,如該非居民企業系締約國一方居民,則還要考慮兩國稅收協定中“其他所得”條款的規定。   近來,中國居民企業以合同違約爲由向境外支付違約金的案例大量增多。原因之一是某些中國居民企業利用某些協定中“其他所得”條款中中國作爲來源國無徵稅權之規定,虛構違約金支付行爲,將財產轉移到境外,以逃避應有納稅義務。原因之二是避重就輕,即使該違約金按10%的扣繳預提所得稅,但逃避了居民企業的25%的企業所得稅,還是有利可圖的。因此,應根據相關事實全面審查支付違約金行爲的真實性與合理性,特別是審查該合同對該居民企業的究竟有無經濟意義以及在簽訂合同同時企業是否具有履行該合同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