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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區房屋拆遷過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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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區房屋拆遷過渡費
福州市區房屋拆遷過渡費是什麼時候開始計發的。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由於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所以福州市區房屋拆遷過渡費時間從逾期之月起在原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標準爲:逾期不滿半年的增加25%;逾期滿半年不足一年的增加50%;逾期滿一年不足二年的增加75%;逾期二年不足三年的增加100%;逾期三年以上的,拆遷人必須採取措施予以安置,不予安置的,在原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基礎上增加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