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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格式條款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是無效的條款。
行動建議: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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