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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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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的主體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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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判斷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挪用公款罪的主體包兩括類:一是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二是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3日通過的《關於對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挪用國有資金行爲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以下簡稱《批覆》)也明確指出“:對於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國有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272條第1款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