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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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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需要什麼手續?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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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需要什麼手續

監外執行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由人民法院決定的,另一種是由罪犯服刑地的監獄局決定的。

對於由人民法院決定的暫予監外執行程序,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制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並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這是關於人民法院在判處罪犯刑罰的同時,因發現其具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而決定的暫予監外執行。

此外還有一種情況,即人民法院在判決時並未發現罪犯應當暫予監外執行,而是監獄在對公安機關送交的罪犯進行人監身體檢查時,發現其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而拒絕收監。則公安機關應當提請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作出是否收監執行的決定。對於決定收監的,應當將罪犯交付監獄執行對於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由看守所將罪犯交付罪犯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

另外,對於正在監獄服刑的有期徒刑犯,發現其身患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由罪犯服刑地的監獄局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