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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112條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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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112條理解
《物權法》176條怎麼理解
《物權法》176條規定:第三人提供物保和保證人同存的時候,債權人可以向物的擔保人行使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要求行使債權。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問:第三人作爲物保擔保人與保證人之間沒有約定責任份額,如何進行內部分配?無論誰承擔責任後,是不是隻能向債務人追償??
  原《擔保法》是這樣規定的:11、有約定按約定。2、沒有約定如下:(1)、物保價值高於保證時,份額均等。(2)物保價值低於保證時,以實際價值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