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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資金的責任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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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資金的責任和處罰
抽逃資金的責任和處罰
抽逃出資,指公司設立時,股東或發起人依法已繳納出資,但當公司成立後,又將出資抽走的行爲,也包括公司購回特定股東的股份,未辦理減少股本登記、未向全體股東披露的行爲。
公司成立後,公司發起人、股東的出資便轉化爲公司的財產,公司發起人、股東也就喪失了對該出資的所有權。公司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行爲,實質上是一種侵犯公司財產的行爲。由於公司的財產遭到侵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也因此受到損害。《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管理條例》對抽逃出資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責任,同時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構成抽逃出資罪的,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要注意的是,行爲主體是公司發起人、股東,且主觀上必須是出於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