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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戊等醫療事故爲十級傷殘,賠償指數10%。
患者及其家屬在與醫療機構協商解決或訴諸法律時,應注意一級甲等醫療事故不屬於殘疾,應當向醫療機構主張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死者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和住宿費,但是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宜超過2人。
對於鑑定爲四級醫療事故的,不能按照殘疾的標準索賠,只能主張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交通費和住宿費等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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