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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未撤銷能否另行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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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未撤銷能否另行再處理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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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公證遺囑怎麼處理

公證遺囑撤銷需要遺囑的訂立人通過立新的公證遺囑的方式進行撤銷或者向通過公證處申請辦理撤銷原遺囑的聲明公證方可,其他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或錄音遺囑均無法變更或撤銷公證遺囑。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的條件:
(1)當事人必須親自向公證處提出申請;
(2)當事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3)必須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且並未受到任何人的脅迫誘使;
(4)撤銷公證遺囑的原因真實、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