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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協議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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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協議是怎樣的
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協議是怎樣的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30號,2001年12月25日公佈,自2001年12月27日起實施)  第五條
未按《民法典》混婚姻家庭編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2、這個已經算是事實婚姻了,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解除婚姻關係。對於財產問題的分配,首先要確定的是你爸爸有權取得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但是離婚財產的分配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這個你懂的,我不用多說。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你和姐姐都要求和媽媽共同生活,所以從這點出發,你媽媽應該多分得財產。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