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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人與開票人不一致該如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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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人與開票人不一致該如何辦
合同簽訂人與開票人不一致該如何辦
1、如果沒有簽訂合同,根據最新頒佈的《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一條“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2、上述條款的適用前提是沒有簽訂書面合同。
3、如果有合同,則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則只能以合同相對人爲訴訟主體
4、但是,對於出具發票的主體,由於其沒有合同關係,也沒有履行任何合同義務,則可以主張不當得利要求其返還款項。
5、合同相對人有沒有指示向第三人履行付款義務的書面證據,如果有,根據《民法典》規定,足以證明已經向合同相對人履行了付款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