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普法知識館!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上述司法解釋中的“一般共有”,即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規定的“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圖文推薦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