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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離家同居時期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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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離家同居時期財產
離婚不離家同居時期財產
離婚不離家同居時期的財產原則上不屬於共有財產,但另一方當事人對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在取得財產時有資助,或者在取得財產的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則該收入或財產應爲一般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上述司法解釋中的“一般共有”,即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規定的“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