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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夫妻財產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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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分割夫妻財產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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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的區別

1、物權請求權的實現或物權性民事責任的承擔,權利人無需證明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
2、物權請求權的實現不以行爲人的行爲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爲前提。
3、債權請求權的行使有訴訟時效的限制,而物權請求權很難適用訴訟時效。
4、物權請求權的行使主體並不侷限於物權人本身,因爲物權請求權是與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對物的佔有構成侵害或妨礙的,物的持有、佔有者即可行使此項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