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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依法可以提存委託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七條【委託人及時受領、取回和處分委託物及行紀人提存委託物】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託物,委託人應當及時受領。
委託物不能賣出或者委託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依法可以提存委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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