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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糾紛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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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糾紛被告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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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糾紛被告的確定辦法是什麼啊?

因遺產繼承引起的糾紛,往往不是當事人雙方的矛盾,而是直接關係到所有法定繼承人的利益,情況比較複雜。
      爲解決這一問題,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條規定:繼承訴訟開始後,如繼承人、受贈人中有既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爲共同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再列爲當事人。
      據此,如繼承權糾紛被告只起訴部分繼承人爲被告的,法院會追加其他繼承人爲共同原告。繼承人不願意做原告又不願意做被告的,不能列爲第三人,只能選擇放棄或作爲被追加的共同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