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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關係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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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關係與合同
好意施惠與無償合同的關係

1、所謂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除人身關係以外的其他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是一種典型的民事法律行爲,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2、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爲。這是合同的本質特徵,這一特徵明確了合同行爲與單方法律行爲的界限。

3、訂立合同的目的在於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任何法律行爲都具有目的性,合同的目的性在於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此目的性使其與一般的商量行爲區別開來。

4、合同是當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所達成的合意。這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是其他民事法律制度構建的基礎,是指民事主體依法在法定範圍內享有廣泛的行爲自由,並且可以根據自的的意志產生、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係。包括將選擇其行爲內容的自由、選擇行爲對象的自由、選擇相對人的自由、處分自己權利的自由以及選擇救濟方式的自由。

有關贈與合同與好意施惠的相關情況的認定和處理,應當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在贈與合同和好意施惠的認定上,必須在符合好意施惠的基礎上纔可以進行處理,但如果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則可以按照合同的方式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