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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多少年有財產分割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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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多少年有財產分割權利
結婚多少年有財產分割權利

一、法律並無規定結婚幾年可以分財產,按照《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只有以下情形纔可以分財產:
1、一方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爲,包括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二、不過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的法定的特殊情形屬於封閉性條款,對在不解除婚姻關係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做法進行了嚴格限制,以避免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隨意主張分割共同財產,損害家庭穩定及影響夫妻共同財產保障功能的實現。
對於何爲“重大疾病”,民法典未作明文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傾向性觀點,疾病是否重大,應參照醫學上的認定,借鑑保險行業中對“重大疾病”的劃定範圍,一般認爲,某些需要長期治療、花費較高的疾病,如糖尿病、腫瘤、脊髓灰質炎、麻風病、結核病等,或者直接關涉生命安全的疾病等屬於“重大疾病”。
對於何爲“相關醫療費用”,民法典亦未作明文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傾向性觀點,“相關醫療費用”應主要指爲治療疾病需要的必要、合理費用,不應包括營養、陪護等費用。
三、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爲;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