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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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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有效嗎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有效嗎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有效嗎
仲裁協議約定了兩個仲裁機構,仲裁協議是否有效需要具體分析。
某些仲裁條款可能約定兩家或兩家以上的仲裁機構,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法律依據】根據《仲裁法》第七條,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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