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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危險物質的,以及丟失上述物質不報的,屬於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爲。其中“危險物質”包括:
1、爆炸性物質
2、毒害性物質
3、放射性物質
4、腐蝕性物質、傳染病病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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