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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和使用資金罪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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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和使用資金罪有什麼區別
挪用資金罪和使用資金罪有什麼區別
我國現行刑法並使用資金罪的規定,使用資金而不歸還的,一般會構成職務侵佔罪。

挪用資金罪和職務侵佔罪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客體、客觀、主觀三個方面:

1、客體方面不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

2、客觀方面不同挪用資金罪表現爲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爲;

職位侵佔罪表現爲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爲。

挪用資金罪的行爲方式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准或許可而擅自挪用歸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職務侵佔罪的行爲方式是侵佔,即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

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並不要求“數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

職務侵佔罪只有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

3、主觀方面不同挪用資金罪行爲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不併不企圖永久佔有,而是準備用後歸還;

職務侵佔罪的行爲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非暫時使用。